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202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2027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2027号之一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阳某某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65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福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牛雨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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