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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杜美英,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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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4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杜美英,吴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杜美英;吴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41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49。负责人:赵建东,系该行行长。被告:吴勇,男。被告:杜美英,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吴勇、杜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勇、杜美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撤回对被告吴勇、杜美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葛美云   二0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静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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