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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清伟、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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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253号
  • 案件名称

    石清伟、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石清伟;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石清伟,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大道县交通运输服务站****。法定代表人:唐林军。申请执行人石清伟与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宁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8民初23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7月19日、9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含支付宝、财付通)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股权证券等。本院在首执案件中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状况,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在首执案件中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石清伟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2022年4月10日前向本院提交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东安县东新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库,并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林军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聂林辉,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其因被执行人石清伟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截止2021年9月6日,本案应执行的恢复金额为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000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荣科书 记 员  邓牧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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