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风、吕必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23民初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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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民初5158号案件名称
唐春风、吕必中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春风;吕必中;刘玉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23民初5158号原告:唐春风,男,1964年8月7日出生,住泗阳县。被告:吕必中,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被告:刘玉秋,女,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泗阳县。原告唐春风与被告吕必中、刘玉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唐春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春风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弘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静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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