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2执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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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执1472号案件名称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建军;宾志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2执147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1976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宾志年,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建军、宾志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郭建军、宾志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8)湘0202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刚审判员 陈 柯审判员 易大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可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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