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辉、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7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74号
  • 案件名称

    李辉、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辉;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74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法定代表人:郏亚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李辉,女,住眉县,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闫 占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粉 宁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