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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守辉、鲍立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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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4595号
  • 案件名称

    拓守辉、鲍立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卫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拓守辉;鲍立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4595号原告:拓守辉,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鲍立华,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拓守辉诉被告鲍立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拓守辉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拓守辉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拓守辉撤回对被告鲍立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拓守辉负担。        审判员    曾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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