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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丙立、王鹏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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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532号
  • 案件名称

    马丙立、王鹏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丙立;王鹏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532号原告:马丙立,男,万荣县居民。被告:王鹏越,男,万荣县居民。原告马丙立与被告王鹏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马丙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丙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丙立负担。审判员  薛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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