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丙立、王鹏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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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532号案件名称
马丙立、王鹏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丙立;王鹏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532号原告:马丙立,男,万荣县居民。被告:王鹏越,男,万荣县居民。原告马丙立与被告王鹏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马丙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丙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丙立负担。审判员 薛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翟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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