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永华、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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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601号案件名称
申永华、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申永华;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阚长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3601号申请执行人:申永华。被执行人: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阚长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阚长纪。申请执行人申永华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阚长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阚长纪应支付申请人申永华劳务费55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申永华款项共计55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永华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长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阚长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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