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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朱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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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846号
  • 案件名称

    刘凯、朱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凯;朱晓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民终2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先凯,湖北远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晓芳,女,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剑,岳阳楼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凯因与被上诉人朱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凯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所涉及的147000元系非法债务,被上诉人在借款地广州将当时总款项20万当场抽水1万元后及目前所剩的147000转给上诉人时,明知上诉人是将上述款项在赌场进行放贷,通过非法手段谋取高额利益,上诉人也曾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将该款放贷给他人用于赌博,此款项于2016年9月在赌场(放数),被上诉人的弟弟也与上诉人一起去过赌场实地考察过,人证物证都有。上诉人也于2017年8月因开设赌场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判刑9个月,被上诉人的款项在当时场主肖焕兵的手中,因肖焕兵现正在服刑,2023年3月7日刑满,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从广州跑到湖北上诉人家中还带一个老人无理取闹,被上诉人看到上诉人好说话,还四处扬言要通过他老家法院(关系)将上诉人送入监狱,出于无奈和在住宿小区的影响,上诉人报警并在逼迫下改借条后申请网贷,变卖家产,还款2.2万元给被上诉人,上诉人从来没有逃避过,也没有失联过,望法院明查,现在由于疫情和生意投资失败,经济很困难,现上诉人只有向法院请求等肖焕兵(实际借款使用人)刑满后一次还清被上诉人的款项,如若不还,任由法院裁决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向法院说明该款的实际债务并非上诉人而是第三人,上诉人只是中间的媒介和桥梁,实际借款使用是他人,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条,但是出具借条时,上诉人就明确告诉被上诉人,待他人将上述款项偿还后再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同意了的。出具借条的目的是表示上诉人将该款放贷给他人,上诉人是受托行为,并非实际的借款人和使用人。为此,上诉人不是实际借款使用人,该款也是非法债务,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朱晓芳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朱晓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47000元,并自2016年11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后不久被告偿还了原告现金10000元,2016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朱晓芳现金玖万元整(90000元),借款人刘凯,2016年7月7日”;2016年7月8日,原告分两次转账给被告100000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今借到朱晓芳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刘凯,2016年7月8日”;2016年11月7日,原、被告经结算后由被告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今借到朱晓芳现金人民币壹拾捌万玖千元整(189000元),借款人刘凯,2016年11月7日”;2020年9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000元,2020年10月16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下欠原告147000元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偿还的具体时间,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147000元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7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凯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朱晓芳偿还借款147000元。驳回原告朱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项限被告刘凯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法院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账号:×××7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被告刘凯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没有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凯上诉提出本案所涉及的147000元系非法债务,上诉人也曾明确告知被上诉人将该款放贷给他人用于赌博。上诉人是受托行为,并非实际的借款人和使用人,出具借条时,上诉人就明确告诉被上诉人,待他人将上述款项偿还后再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是同意了的。被上诉人朱晓芳对此均不予认可,且上诉人刘凯对其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刘凯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上诉人刘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劲峰审判员  廖细元审判员  陈 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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