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炎、易新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4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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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4163号案件名称
杨炎、易新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炎;易新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社区筹建委员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4163号申请人:杨炎,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筠,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易新意,男,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社区筹建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654号。法定代表人:彭国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旋,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炎(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易新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社区筹建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易新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社区筹建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5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易新意、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社区筹建委员会的银行存款25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满平人民陪审员 周建玲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和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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