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湘08司惩复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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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司惩复5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湘08司惩复5号申请复议人: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张家界市贺**体育馆内。负责人:宁日星,申请复议人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不服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的(2021)湘0802执恢24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认为,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接到永定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通知后,没有拒不履行协助义务,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有足额工程款在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处,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先期支付的500万元为民工工资,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审核确认。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民工工资不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永定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罚款决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经审查,永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官传、程家政与被执行人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覃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张家界旅游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7月7日送达(2021)湘0802执恢242号之一、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协助扣留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80万元、134.7255万元,期限为二年。2021年8月30日,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贺**体育中心续建项目部向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委托书,委托向张家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支付民工工资500万元。8月31日,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张家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汇入500万元。2021年9月8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以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擅自支付该院裁定扣留的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500万元为由,作出(2021)湘0802执恢242号决定书,决定对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罚款30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再按照到期债权执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执行。但是协助执行不能限制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利益的行为,不能责令第三人停止支付一切款项,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合同进度款不属于不履行协助义务,不能认定上述行为构成擅自支付。本案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接到永定区人民法院协助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的通知后,应中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请求向张家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汇入500万元以支付民工工资,不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擅自支付,不应被处以罚款。因此,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罚款的决定错误,应予撤销,张家界大辉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复议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湘0802执恢242号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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