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松、王清菊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822执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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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712号案件名称
张志松、王清菊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志松;王清菊;桑植县惠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822执712号桑植县惠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清菊、张志松: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志松与被执行人桑植县惠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清菊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湘0822民初4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桑植县惠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清菊向申请执行人伍道政支付土地租赁费1726.2元,另被执行人桑植县惠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清菊承担执行费50元。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桑植县惠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清菊已经全部履行完毕。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张志松领取1726.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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