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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风友、宪文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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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532号
  • 案件名称

    韩风友、宪文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韩风友;宪文芳;刘爱民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532号原告:韩风友,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宪文芳,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爱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韩风友、宪文芳与被告刘爱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韩风友、宪文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宪文芳、韩风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风友、宪文芳撤诉。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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