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风友、宪文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82民初2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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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民初2532号案件名称
韩风友、宪文芳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风友;宪文芳;刘爱民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82民初2532号原告:韩风友,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宪文芳,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刘爱民,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韩风友、宪文芳与被告刘爱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韩风友、宪文芳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宪文芳、韩风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风友、宪文芳撤诉。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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