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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6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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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6033号
  •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6033号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实际经营者:张洋洋。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建刚,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负责人:夏志泉,系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艳、王婧(实习),陕西洞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与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现因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故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榆林市榆神工业区强亨五金劳保经销部承担。审判员  贾小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志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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