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跃进、辽宁尚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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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681号案件名称
李跃进、辽宁尚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跃进;辽宁尚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681号申请执行人:李跃进,男性,1971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71971××××××××住沈阳市浑南区君海朗郡9号楼1单元101。被执行人:辽宁尚庭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12MA0YL23M7W,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王家湾210-6号22门。法定代表人:杜凤珍,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下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2、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财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3、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当事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12执4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魏玉国执行员 芦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云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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