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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xx、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02民初5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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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民初515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xx、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xx;张x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02民初5158号原告: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解放路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史x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丽,xx高文(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兵,xx高文(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x,男,198x年1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江南一品紫郡小区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612525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与被告张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安康一品物业xxxxxx负担。审 判 员  康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史婉莹书 记 员  徐 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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