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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明与周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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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646号
  • 案件名称

    尹明与周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尹明;周文静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646号申请执行人:尹明,男,1968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周文静,女,196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尹明与被告周文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2020)沪0113民初24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明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周文静支付人民币64,317.3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后,发现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名下银行账户已经被他案冻结,且冻结金额较小,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林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祝文龙书记员  丁卫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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