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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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09号案件名称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09号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乙一路北吴中印象一期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总经理。 被告:康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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