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88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88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884号之一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郑绍松,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亿能、李文清,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王文义,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顾国华书记员 蒋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建琳、钟丽荣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878号 下一篇 闻俊、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复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