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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俊、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复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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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执复108号
  • 案件名称

    闻俊、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闻俊;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明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执复108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闻俊,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现住平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信阳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明松,男,汉族,1966年9月23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复议申请人闻俊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执异122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闻俊与被执行人恒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5民终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恒信公司、杨明松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闻俊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另从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的利息为551066.67元;250万元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执行时应扣除上诉人杨明松已支付的107821.05元)。判决生效后,闻俊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2018年7月2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18年8月6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10月27日前付清余款350万元。闻俊在签名处签署“优先偿还本金”字样。2018年8月3日,恒信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后续的款项恒信公司未能支付,平桥法院对恒信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2020年2月28日,平桥法院裁定将流拍的财产以流拍价抵偿给闻俊,抵偿金额为3109120元。2020年6月3日,平桥法院对双方剩余的款项进行计算,并向双方送达了通知,通知显示被执行人恒信公司仍旧应支付款项共计1495580元,恒信公司对上述通知不服,提出异议。平桥法院作出(2020)豫15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恒信公司的异议请求,恒信公司提出复议,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裁定撤销了(2020)豫1503执异55号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平桥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裁定撤销了本院作出的上述通知书。2021年3月24日-5月26日,恒信公司分五笔支付执行款1139773元。2021年5月27日,平桥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结案清单及执行裁定书并于5月30日送达异议人闻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对结案通知书不服,认为案件并未执行完毕,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恒信公司支付的100万元及以物抵债的3109120元是优先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本金还是利息。关于执行款的清偿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本案中闻俊在2018年7月27日在和解协议上签名以后又签署“优先还本金”字样及另外签名,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清偿顺序进行了约定,应按照先本后息对执行款进行计算。综上,平桥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先本后息方式计算执行款,并以此出具结案通知书、结案清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闻俊的异议请求。闻俊向本院复议称,一、平桥法院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先本金后利息执行清偿依据方面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因被执行人的违约和案件恢复执行,和解协议效力依法终止,不能成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2、以和解协议作为后续恢复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依据,有违当事人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原则。闻俊利息让步和清偿顺序让步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全面、诚信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被执行人严重违约,闻俊执行让步的前提条件不具备,应依法恢复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法终止,优先还本金的约定失效。二、本案应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执行,平桥法院按照债务本金先于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清偿顺序执行违反法律规定。1、复议被申请人是有履行能力,而非无履行能力,本案原则性上不适用分批分性质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2、退一步讲,即使本案按照分批分性质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执行,法律要求区分的是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的先后顺序,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后置,而不是区分债务本金与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清偿顺序。三、本案执行费58576元,平桥法院没有依法记载和处理,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信阳市平桥区(2021)豫1503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执恢224号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和结案清单;依法将本案执行费58576元计入执行。本院查明,2021年2月22日,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闻俊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1503执恢224号。本院认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案申请执行人闻俊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平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后就应当执行原生效判决,双方当事人不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该院恢复执行后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约定内容执行并制作结案通知书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执异122执行裁定书审查认可该院执行行为并裁定驳回异议人闻俊的异议请求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执异122异议裁定书。二、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冯卫疆审判员  周林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辉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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