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琳、钟丽荣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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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878号案件名称
吴建琳、钟丽荣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建琳;钟丽荣;黄伍香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878号原告:吴建琳,女,苗族,1969年6月1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梅,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钟丽荣,女,汉族,1987年1月9日生,住安远县。第三人:黄伍香,女,汉族,1976年6月4日生,住宜春市宜丰县。原告吴建琳诉被告钟丽荣、第三人黄伍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琳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吴建琳负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878号原告:吴建琳,女,苗族,1969年6月11日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育梅,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钟丽荣,女,汉族,1987年1月9日生,住安远县。第三人:黄伍香,女,汉族,1976年6月4日生,住宜春市宜丰县。原告吴建琳诉被告钟丽荣、第三人黄伍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琳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琳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原告吴建琳负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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