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启高、吴直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421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421号之二案件名称
黄启高、吴直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启高;吴直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4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启高,男,1956年7月7日出生,壮族,住址:南宁市青秀区,现住南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巫世福,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直朗,男,1989年06月0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黄启高与吴直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1民终14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直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黄启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8元及执行费65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直朗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A×××**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得款0元。本院已经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桂A×××**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实际控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成果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潘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成会、郭小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706号 下一篇 耿世德、李红扶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