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成会、郭小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17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1706号
  • 案件名称

    李成会、郭小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成会;郭小龙;葛宇慧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706号原告:李成会,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被告:郭小龙,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被告:葛宇慧,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原告李成会与被告郭小龙、葛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成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成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轩飏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1706号原告:李成会,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被告:郭小龙,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被告:葛宇慧,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原告李成会与被告郭小龙、葛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李成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成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轩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