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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任建伟、袁一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2执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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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2执1513号
  • 案件名称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任建伟、袁一霞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任建伟;袁一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2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临港街道(原榕山镇联榕坝社区)产城大道二段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69839058。法定代表人:胡启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蓉,女,生于1989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任建伟,男,生于1973年12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袁一霞,女,生于1974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建伟、袁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任建伟、袁一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建伟、袁一霞的银行存款,以842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任建伟所有的车牌为川E××××奥迪牌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三、上述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和新增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四、限被执行人任建伟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将上述车辆交到合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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