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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王福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02民初3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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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民初3189号
  • 案件名称

    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王福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王福元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02民初3189号原告: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何克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滨,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福元,男,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福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水海林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子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麻香苗书 记 员 宋 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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