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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锋、朱宝全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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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恢191号
  • 案件名称

    王晓锋、朱宝全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晓锋;朱宝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全,男,1941 年5月18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委托代理人:朱博,男,1990年1月9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王晓锋,男,1982年12月2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申请执行人朱宝全与被执行人王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晓锋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玉米款及利息41360元,后因调查被执行人王晓锋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作出了(2016)年0524执2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王晓锋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保险、不动产、证券管理部门均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因数额较小本院予以冻结。传统查询中,本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合阳县金裕镇沟北村2组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村委会反馈被执行人常年在外务工,村中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他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恢复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524执恢1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雷  宏审  判  员   王林祥审  判  员   张占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  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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