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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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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725号
  • 案件名称

    汤某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汤某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725号被执行人:汤某,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8)川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和(2018)川刑终446号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汤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汤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汤某立即履行(2018)川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汤某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有银行存款315.03元,本院已扣划上缴国库。2.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委托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汤某户口所在地安岳县,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正在服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户口地。四、已对被执行人汤某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强制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汤某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7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汤某负有继续履行(2018)川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贺 剑书 记 员  章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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