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旺、章财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7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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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7168号案件名称
潘旺、章财宝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潘旺;章财宝;孙登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3民终7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旺,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财宝,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凤松,江苏圣典(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登龙(又名孙小龙),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上诉人潘旺与被上诉人章财宝、原审被告孙登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错误,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2019年8月9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一张,孙登龙系担保人,借条上的“定于一个星期还清”不是上诉人写的。借条打好上诉人没收到钱,后上诉人嫌还款日期短,就不想借了,于是叫孙登龙把借条给要回来,孙登龙说已经要回来了。过了半年,被上诉人打电话给上诉人让上诉人还钱,上诉人表示没收到钱,但被上诉人说钱打给孙登龙了。上诉人说当时叫孙登龙把借条要回来,不借了,而且孙登龙说已经要回来了。上诉人就让被上诉人找孙登龙。后来被上诉人又找上诉人要钱,上诉人说没收到钱,让被上诉人找孙登龙。2021年1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上诉人当时在新疆,因为疫情严重回不来,所以没到庭。对于一审中认定的预先支付利息800元,也不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的,是孙登龙给的。综上所述,上诉人没有收到被上诉人的30000元,也没有还被上诉人利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章财宝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得当,请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协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支付借款的方式后,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据。然后上诉人又和担保人孙登龙协商后,要求被上诉人将借款打入孙登龙的银行卡。所以被上诉人将借款打入担保人孙登龙银行卡,是经过上诉人同意的。事实上在上诉人提出上诉之前,从未提及没有收到借款,也未主张不同意还款。在上诉人借款一个星期后,被上诉人就向上诉人追讨借款。上诉人只是要求宽限还款期限,并未提及没有收到借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上诉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其没有同意将借款转到孙登龙的银行卡上,为什么在上诉之前从未向被上诉人主张要求支付借款。因为担保人为同一民事借贷行为的连带责任人,将借款交付给谁,是由借款人和担保人自己决定后,告知被上诉人履行即可。被上诉人按照借款人的意见,完全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登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章财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潘旺、孙登龙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赔偿逾期还款损失3800元(暂算至起诉之时,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诉讼费由潘旺、孙登龙负担。事实和理由:潘旺于2019年8月9日向章财宝借款3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约定借用时间为一个星期。章财宝将钱出借给潘旺后,潘旺给章财宝出具借条一张。孙登龙自愿为潘旺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潘旺借款后没有按时还款,章财宝特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9日,潘旺因偿还银行贷款所需向章财宝借款30000元,同日章财宝将30000元借款转入潘旺指定的孙登龙银行账户,潘旺、孙登龙于当日出具给章财宝借据一张,载明借款人为潘旺、担保人为“孙小龙”即孙登龙,孙登龙对此不持异议。另查明,本案借款孙登龙预先支付章财宝利息700元。一审法院认为,潘旺向章财宝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因此双方成立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潘旺应当偿还借款。孙登龙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名,自愿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孙登龙依法应对涉案借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因本案借款孙登龙预先支付了利息700元,故章财宝主张的本金应认定为29300元。借据未约定利息,章财宝主张潘旺、孙登龙支付起诉之前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潘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章财宝偿付借款本金29300元及其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孙登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潘旺追偿;三、驳回章财宝的其它诉讼请求。本院二审庭审中,章财宝向本院提交2021年9月7日孙登龙和章财宝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涉案借款转到孙登龙的账户是经过上诉人同意的。针对该证据,潘旺质证认为:上诉人没同意把钱打到孙登龙账户,上诉人打的条子,被上诉人为什么不将钱打到上诉人的账户上,孙登龙的陈述不属实。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潘旺向章财宝出具涉案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章财宝现金叁万元整……”章财宝陈述其按潘旺要求将借款交付给担保人孙登龙,其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潘旺、孙登龙出具涉案借据予以证明,孙登龙一审时对此亦予以认可。潘旺虽辩称其并未收到借款,其亦没有要求田斌将款项交付给孙登龙,但其抗辩观点尚不足以反驳章财宝的主张及所举证据。章财宝于潘旺和孙登龙在涉案借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栏上签字后,将款项打入孙登龙的银行账户。潘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了本案借款的交付方式。此外,出借人经借款人同意向担保人或案外人交付款项并不违背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潘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6元,由上诉人潘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曹 辛审 判 员 谢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许 丽书 记 员 张冉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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