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其梅、朱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4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460号
  • 案件名称

    孙其梅、朱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孙其梅;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460号申请人:孙其梅。被申请人:朱闯。被申请人:于士洪。被申请人: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人孙其梅诉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其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孙其梅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其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闯、于士洪、涟水家德宝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内的存款,限额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戴红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包文静书 记 员 高 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