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柱先、许铁树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3执保9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3执保979号
  • 案件名称

    杨柱先、许铁树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杨柱先;许铁树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3执保979号申请人:杨柱先,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许铁树,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人杨柱先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4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许铁树名下银行存款3827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柱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铁树名下银行存款3827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贞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