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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鑫、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5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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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5119号
  • 案件名称

    盖鑫、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盖鑫;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5119号原告:盖鑫,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尹世明,均系辽宁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662533068T。法定代理人:周晓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博,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碧桂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3190544Y。法定代理人:周成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诗,女,1993年5月10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盖鑫诉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北新区分公司、沈阳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盖鑫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朱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欣欣书 记 员  崔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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