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康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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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3040号案件名称
马康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康民;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3040号原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地址:合阳县。法定代表人:孙海周,系该社区村民委员会支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系该社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特别代理。被告:马康民,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原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康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长洼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闫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英娟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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