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飞与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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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567号案件名称
王飞与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飞;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567号 申请人王飞,男,汉族,1987年06月05日出生,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冉玺琳,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沈妮玲,重庆市南岸区迎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 15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45153B。法定代表人方向春。被申请人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3幢1单元 6-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9R8P18。法定代表人杜东。申请人王飞与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王飞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泛华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杭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价值1206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飞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123元已由申请人王飞缴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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