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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余树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恢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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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恢26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余树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余树贤;郭富勇;卢有兄;张生强;张兆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住所地:景泰县负责人:陆爱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龙科,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余树贤,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郭富勇,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卢有兄,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生强,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兆凤,女,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余树贤、郭富勇、张生强、卢有兄、张兆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判决被执行人余树贤、郭富勇、张生强、卢有兄、张兆凤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借款本金149361.06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5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敏玲审 判 员 张**吉审 判 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李桂锋书 记 员 赵继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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