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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林宝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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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122号
  • 案件名称

    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林宝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林宝安;范秀荣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122号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镇中心大街。经营者:王代军,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负责人,住宁安市。被告:林宝安,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被告:范秀荣,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与被告林宝安、范秀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以被告林宝安、范秀荣已将货款给付原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安市东京城镇军冬锅炉厂负担。审判员  靳来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吉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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