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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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2604号案件名称
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2604号原告: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霞光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廖光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奕,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锦工业开发区向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朱永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竟鸣,男,199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系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五冶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湖南德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湘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夏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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