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跃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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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983号案件名称
周跃文、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周跃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983号移送执行机构韩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跃文,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14日,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现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372XXXXXXXXXXXXXXX。周跃文罚金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20)陕05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跃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周跃文缴纳罚金35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2021年5月31日、6月9日、6月21日、7月19日、8月12日、8月31日、9月6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周跃文名下有小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2021年6月29日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周跃文名下无房产。4、2021年7月1日在韩城市XX房XX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跃文名下有住房公积金。5、2021年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委托被执行人周跃文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房产及公积金、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信息。6、2021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周跃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7、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周跃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周跃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3450元进行划拨。本案执行标的为350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周跃文3450元,除此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跃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审 判 员 李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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