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绿园区七彩雨霖美术工作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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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953号案件名称
杨某与绿园区七彩雨霖美术工作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杨某;绿园区七彩雨霖美术工作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953号原告:杨某,女,2016年9月2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1,女,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绿园区七彩雨霖美术工作室,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经营者:谷洪军,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杨某诉被告绿园区七彩雨霖美术工作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绿园区七彩雨霖美术工作室的起诉。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凤美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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