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陈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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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民初3893号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陈云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陈云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11民初3893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9A-10室。 负责人:王维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铭,男,职员。 被告:陈**鹏,女,1988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被告陈**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陈**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杨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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