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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成、代晓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1执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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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1执3124号
  • 案件名称

    黄成、代晓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黄成;代晓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1执3124号申请执行人:黄成,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代晓华,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黄成与代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221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代晓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成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代晓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7月12日等多次查询被执行人代晓华的存款、股票、房屋、车辆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代晓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查明被执行人代晓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黄成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简晓云审判员  张耀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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