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焕、李浩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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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481号案件名称
高秀焕、李浩瑜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秀焕;李浩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高秀焕,女性,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阜新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浩瑜,男性,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秀焕与被执行人李浩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902执4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浩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宝春审判员 马闻屿审判员 何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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