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铁山、李明中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3民初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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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03民初4226号案件名称
秦铁山、李明中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秦铁山;李明中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3民初4226号原告:秦铁山,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明中,男,汉族,住淮阳区。原告秦铁山与被告李明中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铁山承担。审判员 申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奇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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