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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铁山、李明中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3民初4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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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03民初4226号
  • 案件名称

    秦铁山、李明中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秦铁山;李明中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3民初4226号原告:秦铁山,男,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李明中,男,汉族,住淮阳区。原告秦铁山与被告李明中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铁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铁山承担。审判员  申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奇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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