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宿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3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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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宿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宿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2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宿某,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满族,工人,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保险理财、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宿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宿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鞍岫民黄初字第1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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