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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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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4208号
  • 案件名称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宋医春;卢永富;张国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420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海。被执行人:宋医春。被执行人:卢永富。被执行人:张国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大民三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我院执行。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东皇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卢永富、张国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王海、卢永富、张国运银行存款3008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益为两年。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提出书面续封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 丽执行员 于学伟执行员 金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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