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1执407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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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1执4072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梁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1执4072号之一被执行人:梁军,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梁军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刑终58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缴纳罚金2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变现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许一鸣审判员 王国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君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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