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1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119号案件名称
秦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秦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119号原告:秦源,男,汉族,1951年6月19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职务:经理,住所地:固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逊,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梦涵,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秦源与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秦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秦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源负担。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天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新、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2执2949号 下一篇 梁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1执407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