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开、周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6民初4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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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6民初4095号案件名称
杨某开、周某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某开;周某辉;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6民初4095号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对原告杨某开诉被告周某辉、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黔0526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误算,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黔0526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18行“营养费50元/天×90天=4500元”删除;第8页第19行“合计348364.88元”补正为“合计343864.88元”;第9页第4、5行“各项费用为:[(55997.43元-18000元)+(348364.88元-180000元)]×70%=144453.62元”补正为“各项费用为:[(55997.43元-18000元)+(343864.88元-180000元)]×70%=141303.62元”;第10页第7行“合计人民币144453.62元”补正为“合计人民币141303.62元”。审判员 程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吕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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