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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碧青、张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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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623号
  • 案件名称

    唐碧青、张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唐碧青;张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唐碧青,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申请人:张波,男,贵州省石阡县人。唐碧青申请执行张波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及案件受理费26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收益40700元(其中案款402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放弃余款的执行。至此,唐碧青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623民督8号支付令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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