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碧青、张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3执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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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1623号案件名称
唐碧青、张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唐碧青;张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3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唐碧青,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申请人:张波,男,贵州省石阡县人。唐碧青申请执行张波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及案件受理费26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收益40700元(其中案款402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经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放弃余款的执行。至此,唐碧青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黔0623民督8号支付令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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