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跃祥、周文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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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28号案件名称
朱跃祥、周文师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朱跃祥;周文师;丁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28号申请执行人:朱跃祥,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周文师,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丁霞,女,汉族,1986年7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朱跃祥与被执行人周文师、丁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0702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周文师、丁霞偿还原告朱跃祥借款30000元,承担利息10000元(30000元×6%×6年=10800元),合计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周文师、丁霞已与我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9)甘0702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702民初9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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